Q:「權利金」、「授權金」、「人事費」、「研究津貼」、「兼職費」、「顧問費」等項目是否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

A+ A- go back

2024-04-15

A:說明如下:

  1. 如果PI與揭露對象間,有因技轉合約取得的權利金、授權金,此權利金、授權金為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所分配的權益收入,而非從揭露對象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故不用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
  2. 因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取得的人事費(如計畫主持人費)、研究津貼等項目,因這類合約本院於審查時已經斟酌研究計畫目標及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而核定簽訂,故不用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另外,有關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編列如:業務費、設備費、管理費等項目,因為本來就不屬於個人財產上利益,故不用計入。
  3. 因兼職而取得的兼職費、顧問費,為PI定期、直接自「揭露對象」取得的財務上利益,性質上與前述所述項目不同,應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
  4. 例如:PI因本院核定的生技公司A技轉合約,而取得權利金共計10萬元,且另外自生技公司A取得5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時,因權利金的10萬元不計入,所以其他5萬元的財產上利益,因未達揭露門檻而無須於揭露表中揭露。
  5. 例如:PI至生技公司A擔任科學技術諮詢委員,依合約可以取得兼職費1個月2萬元時,則這2萬元 x 12個月 = 24萬元的兼職費,應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且因為超過15萬元的揭露門檻而須於揭露表中說明。

返回